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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申报条例
文章来源:中国策划科学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4-08-05  点击数: 956 次

第一条 申报对象 
   凡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中担任中、高层管理或经营的领导、负责人、军官、教师、咨询策划和广告传媒工作者从事具有专业策划五年以上、间接从事策划工作八年以上,具备高等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不分男女和残疾(智力性残疾除外),均属策划专家申报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员、国家级(含省市级)劳模、功臣军官、优秀教师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限或适当给予优先。

第二条 申报资格 
   凡具备第一条申报对象者,可对照以下标准,选择自己能力的认证等级: 
   2-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省级策划专家 
   2-1-1、在省内从事策划专业研究五年; 
   2-1-2、在省内间接从事策划工作八年以上; 
   2-1-3、在省内策划过大型公益活动,获社会广泛好评,由行政县团级以上单位出具项目鉴定书或申报推荐函; 
   2-1-4、在省内策划过具有较高水平(创造价值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策划案例,有被策划过单位出具项目鉴定书或申报推荐函; 
   2-1-5、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发表过十篇以上高水平策划研究的文章(每篇文字须在5000字以上); 
   2-1-6、在国家级出版机构编辑出版过与策划有关的专业著作或书籍; 
   2-1-7、已获中国注册高级策划师资质认证三年以上或已获中国注册策划师资质认证五年以上; 
   2-1-8、拥有博士、硕士、EMBA等学历,且从事策划工作三年以上;
   2-1-9、除上述八条以外,有中国策划研究院研究员三人以上联合保荐。 
   2-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全国级策划专家 
   2-2-1、在全国(跨省际地区)从事策划专业研究六年以上,有可以提供跨省际地区的书面依据; 
   2-2-2、在国内跨省际地区三个以上单位间接从事策划工作十年以上; 
   2-2-3、在全国某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团队领衔人物,由本会三名高级专家或二名特级专家书面鉴定确认; 
   2-2-4、在国内地厅级以上政府机构、部属大专院校教授、五千人以上大型企业负责人、少校级以上军官、年营业额超过五亿元或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的企业高层负责人; 
   2-2-5、拥有博士生导师、国家级著名院校的教授资格、受国务院专家津贴学科带头人; 
   2-2-6、在国家级出版机构编辑出版过策划专业的书籍三本以上; 
   2-2-7、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开辟与策划有关的专栏或栏目达二年以上的; 
   2-2-8、除上述七条以外,有中国策划研究院研究员三人以上(其中一人必须是副院长级领导)联合保荐。 
   2-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专家 
   2-3-1、在国内从事策划研究八年以上或间接从事策划工作十年以上,在中国策划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荣获过国家级或全国性策划荣誉二次以上; 
   2-3-2、在国内从事过具有全国效应的大型策划活动,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均十分明显,有完整的策划案例或由中国策划研究院相关专业委员会书面确认; 
   2-3-3、已成为本会策划专家资格四年以上(跨行业无效); 
   2-3-4、在大专院校正式开设策划专业课程或创建策划专业院校的负责人、学科带头人、资本投资人; 
   2-3-5、对中国注册策划师资质认证培训体系作出过巨大贡献或对中国策划研究院有过重大资助的,且由中国策划研究院直属部门能提供推荐的; 
   2-3-6、对国家、对社会具有重大贡献,受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评价或受到全国主流媒体公开褒奖、宣传的优秀人物; 
   2-3-7、除上述六条外,由中国策划研究院院长会议特别推荐。 
   2-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特级策划专家 
   2-4-1、在中国策划研究院担任院长、副院长职务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 
   2-4-2、在中央国家政府各部委办担任负责人或行政首长的职务; 
   2-4-3、由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会议过三分之二专家、高级专家推荐产生; 
   2-4-4、中国注册高级策划师(含中国房地产经营策划师)二百人以上联名推荐; 
   2-4-5、中国策划研究院院长会议特别批准。

第三条 专家权利 
   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策划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不可分割性。策划专家根据等级,分别拥有以下权利: 
   3-1、策划专家拥有参加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 
   3-2、策划专家可优先受邀参加由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和中国策划研究院组织的商业经营活动; 
   3-3、策划专家有资格成为中国注册策划师资质认证培训班的授课师资; 
   3-4、策划专家可自行单独或参与社会各项策划学术或商业活动; 
   3-5、策划专家拥有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代表大会当然代表资格,无须选举产生; 
   3-6、策划专家有权竞选中国策划研究院院务委员会成员及中国策划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任; 
   3-7、高级专家有权竞选中国策划研究院副院长、院长职务; 
   3-8、特级专家为中国策划界最高权威专家,对中国注册高级策划师、省级策划专家、全国级策划专家均具有直接鉴定权。 
   3-9、高级专家、特级专家有权享受《中国策划研究院专家奖励基金》(待筹备)的专家生活津贴。

第四条 专家义务 
   策划专家不论等级,均承担以下义务:
   4-1、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的各等级专家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本会团队荣誉和集体利益,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诚信; 
   4-2、专家直接从事或间接从事商业项目收入,要按章纳税,自觉申报个人所得税。本会建议策划专家按项目收入的1%自觉捐助《中国策划发展基金》; 
   4-3、有义务参加本会及中国策划研究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精诚团结,齐心协力,善于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4-4、有义务对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中国策划研究院及中国策划业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发展思路; 
   4-5、策划专家应保持个人形象和仪容仪表,要不断提升专家气质及绅士风度,要为人师表; 
   4-6、策划专家要用策划智慧努力营造和参与和谐社会,助人为乐,爱憎分明; 
   4-7、策划专家应无条件执行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坚决遵守中国策划研究院各项制度。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策划专家的申报原则为:自愿申请,集体审议,公告十天,接受提议,书面批准,网上查询。其申报程序如下: 
   5-1、个人可上网http://www.dacehua.cn(中文网址:中国策划研究院)或向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办公室索取《策划专家申报表》,按网上注册要求或申报表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应填写未填写而造成评审不通过,责任自负;
   5-2、本会收到个人申报资料,经初步审定合格,通知申报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申报人资料在网上公示十天,接受业界监督和提议;公示无异议的,在七个工作日内颁发《策划行业专家证》,并在网上公告。 
   5-3、策划专家要求退出专家团队,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常设机构批准即可生效,退出时须缴回《策划行业专家证》和相关证书、证件,如有遗失须在全国级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5-4、因违法乱纪,被政府政法机关处理或经中国策划研究院院长会议决定要求其退出或除名的,须在网上公示七天或举行听证会; 
   5-5、申报人一经申报获得批准,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缴评审注册费用。
   第六条 费用规定 
   申报省级专家和全国级专家均需缴纳评审注册费用;高级专家、特级专家免缴注册费用。 
   6-1、申报省级专家须缴如下评审注册费用:评审费2,000元;公示公告费400元;颁证费600元;合计应缴费用3,000元(含税) 
   6-2、申报全国级专家须缴如下评审注册费用:评审费4,000元;公示公告费800元;颁证费1,200元;合计应缴费用6,000元(含税)

第七条 附加细则 
   7-1、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策划专家资格实行年审制度,逾期六个月未审或年审未通过,《策划行业专家证》均自动作废,《策划行业专家证》在有效期期满前三十天内进行年审。 
   7-2、年审原则上实行通信方式进行,部分地区可委托代理年审,年审费用定为200元,此费用包含审核费、邮寄费、网上公告费等; 
   7-3、高级专家三年、特级专家五年年审一次,一律免年审费。

第八条 解释权利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全国策划师协会,争议仲裁权归中国策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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